这是一个复杂的国度人们并不是那么渴望文人范畴里的自由如果你上街问问大家都觉得自己过的挺自由。人们已经习惯了在台上台下的两种话语你只要不冲进他家里监控他说话人们都无所谓台面上的一切虚妄这也是为什么企图冲进家门管控你的绿坝引起恐慌而逍遥在外网络长城GFW却被大家默然接受。在这里腐败已经激不起民愤选举已经提不起精神。这个国家的近代史分别是晚清民国临时北洋民国和毛朝其中毛朝有近三十年。从1976年中国告别近代史算是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直到今天政党还在为毛朝留下的诸多问题擦屁股收拾烂摊子。很多人还在纠结于历史我觉得这已经没有意义到了今天一切其实都已经具备了它的合法性特权阶级和利益集团你也已经不得不承认。统治这个国家是幸运的统治者犯下很多错人民却依然相信那只是奸臣所为并始终对最高权力拥有者抱有耐心和期待。除了随时等着接收禁令的传媒以外权力真的没有办法监督了么?天真无邪的说还是有的。于是我的一些朋友们去竞选人大代表了在游戏规则里看看能不能把游戏玩的更公平。但区县人民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有着诸多不同他们可能未尽自己胸怀和的理想而沦于琐事之中可能被玩弄和利用反而成为了当权者民主幻象的象征可能身边都是无为者的阻碍而远离自己的本意。
即使只有单个的候选人当选也能在他所任职的人大中产生积极影响一个敢言的人大代表也会在其所任职的人大中带动其他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活跃人大气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
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推销自己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参选公民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十、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必要时可以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许志永、姚立法、魏欢欢
2011年5月
什么是县(区)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县(区)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自己所在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区)人大代表。即使没有党团提名和官员支持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县(区)级代表是有可能的目前已有吴青、姚立法、聂海亮、葛锦彪等公民成功当选的先例。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县(区)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积极参选。
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三、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或者把其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该联名推荐候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四、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在北京的近八百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2006年换届选举是居住满一年)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五、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成为候选人的两个途径: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推荐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公民参选代表基本上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联名推荐人数应该越多越好。因为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使联名候选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联名候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大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实在不行就争取通过另选他人方式。
七、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八、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什么是联名推荐候选人?
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只有两种: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和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严格来说“自荐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的说法不够规范法律上没有“自荐”自己不能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除自己之外的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才能成为候选人。
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
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推销自己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参选公民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十、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必要时可以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许志永、姚立法、魏欢欢
2011年5月
“独立候选人”过去几年通常用来指没有政府官员支持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政府所不喜欢的、以竞选的方式参选的候选人。其实在法律程序上这类候选人和大多数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很难区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推荐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也就是说在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最多只有20%的候选人来自政党、团体推荐这些候选人大多是官员代表比如县(区)长、书记通常都是人大代表。另外的80%左右的候选人都是来自于十人以上联名推荐这里面既有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组织选民联名推荐某个候选人)也有选民代表公益的推举的候选人即没有官方背景的候选人。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也考虑到有关部门的可接受程度对于热心公益积极参选的公民候选人建议不再使用“独立候选人”的说法而是采用“联名推荐候选人”这个更严谨的说法。
参选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一、真诚服务选民
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三、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或者把其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该联名推荐候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四、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在北京的近八百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2006年换届选举是居住满一年)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五、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成为候选人的两个途径: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推荐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公民参选代表基本上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联名推荐人数应该越多越好。因为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使联名候选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联名候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大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实在不行就争取通过另选他人方式。
七、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八、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在选区参选也可以选择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任一选区参选。而且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你所在选区选民熟悉、认同、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关键是让选民从你的经历和竞选承诺中看到你为选民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对你产生足够的信任感认为你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说话。
具体操作上候选人在选举宣传中要给自己一个大致定位你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也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曾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大家争取到实际利益比如业委会成员。
如果你是缺少资历但是愿意站出来维护本选区选民利益那么宣传的重点应放在你对本选区的事物的关注和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让大家从中看到你的热心和可能为大家争取到的实际利益从而对你本人产生认同支持你的参选。
无论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是选区内家喻户晓的。比如作为社区居民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作为村民你组织和领导大家与污染企业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或者赔偿;作为大学老师或者学生你发现学校教学、食堂、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动员大家共同参与解决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员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北京外国语大学选区的吴青代表她多年来热心服务选民帮助大家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虽然政府不希望她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她从1984年第一次当选到现在已经当了20多年的代表。
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
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推销自己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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